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邯郸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原则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建立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完善防雷功能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防雷设备、设施建设。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学校、医院、车站、宾馆、商场等人口聚集场所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特别是架空输电线等电力设施,微波站、卫星地面站等通信设施要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
雷电防护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以及其它需要安装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其防雷设计未经气象部门审核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工程竣工后未经气象部门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部门不予竣工备案。
三、严格防雷检查,检测制度
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指导,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要认真执行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制度,县防雷中心对其辖区内所有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必须进行定期检测,一般场所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检测,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不进行整改的,气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部门防雷装置应安排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和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防雷装置处于良好状态。要对本部门防雷装置建立使用档案,防雷装置的设计资料、年度检测记录、整改报告、雷击事故报告等应及时归档保管备查。
四、加强防雷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要增加技术和设备投入,不断提高防雷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各部门要认真制订和完善防雷减灾应急预案,并根据受灾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
五、切实做好雷电天气预测预报工作
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预警业务,加强雷电监测预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雷电天气的预报预警水平,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96121电话、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及广大人民群众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良好服务。
六、强化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县政府要加强对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气象、发改、住建、安监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推进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提高我县防雷减灾的能力。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不按要求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办理防雷装置行政许可手续,规划行政主管机构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机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七、广泛组织防雷减灾知识宣传
气象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防雷减灾知识宣传工作,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针对当前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情况,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在基层社区、林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增强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特别要加强对农村的科普宣传工作,讲清雷击事件发生的原理,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有效减少雷电灾害的影响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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